保障動者義怎麽齡勞超何定如權益四大
你是超龄否留意到 身邊有越來越多的“銀發打工人”? 雖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 仍然堅守崗位奮力打拚 誰來守護他們的勞動合法權益? 《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施行 四大權益保障如何落地? 本期帶您全麵了解 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傘” 2026年7月1日,我國首部專門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劳动規章——《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正式施行。《暫行規定》打破了“達到退休年齡即喪失勞動保障資格”的何障傳統觀念,構建起“以事實勞動為核心、定义大权以基本權益為底線”的益保保障模式。超齡不再是超龄權益保障的休止符,勞動報酬、劳动休息休假、何障勞動安全衛生、定义大权工傷保障四項基本權益,益保自此有了明確製度保障。超龄 “超齡勞動者”的劳动定義 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而“超齡”與否,何障因人而異,定义大权以本人出生時間對應的益保法定退休年齡為準。 《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 符合以下條件的,適用《暫行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2.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 3.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此外,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同樣適用。 辦理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延遲退休期間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適用本規定。 四大基本權益保障 勞動報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貨幣支付,按月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 《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確需安排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的規定: 1.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資。 勞動安全衛生:量力而行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不得安排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同時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 工傷保障:從“可選項”變為“法定義務” 過去,超齡勞動者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後維權十分困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 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 書麵用工協議:白紙黑字是關鍵 《暫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麵用工協議,明確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書麵協議是維權的基礎,切勿以簡單的“返聘協議”草草了事。 權益受損怎麽辦?牢記四個維權路徑 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方麵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行政投訴: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監察。 2.申請勞動仲裁:因《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3.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留存證據:保留書麵用工協議、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工作安排指令等材料,證據越完整,維權越有力。 法院提醒 對用人單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是法定義務,而非“可選項”。應當依法簽訂書麵用工協議、繳納工傷保險、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切勿以勞動者超齡為由豁免法定責任。 對超齡勞動者:入職時務必簽訂書麵用工協議,清楚約定工作內容、報酬、休息休假等事項。工作中注意保留相關證據,遇有權益受損,及時通過法定途徑維權。 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 從來不是一個人的事 而是用人單位、勞動者 與社會各方的共同責任 多一份合規意識,多一份證據意識 讓每一份勞動付出都被尊重 來源 天平陽光客戶端 出品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統籌 冼小堤 王譽霏 馬麗敏 特邀嘉賓 深圳中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 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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